2021年6月13日 星期日

鏡頭的暴力:紀錄片的倫理(上)

      鏡頭不會殺人,卻可以造成比刀槍更嚴重的傷害!
      一部紀錄片如此結尾:年近六十的父親帶著已成年的弱智兒子,在昏暗的細雨中遠去,突然丟下一句話:「有時候,真想一刀殺了他。」我憤怒得差點用咖啡杯把電視給砸爛!
     有很多方法可以呈現獨立扶養弱智兒的痛苦,且該被探究(譴責)的是社福制度的不完善;然導演卻用一句情緒性的話當結尾,對這位父親的傷害有多深!
      紀錄片導演經常殘忍(弱智)地用鏡頭傷害他的受訪者,卻沒認真想過:當別人因為信任與情感而把隱私暴露給你看時,你對他負有什麼樣的責任?
      人類學與社會學界都知道一條學術倫理:要充分保護受訪者的隱私,絕不可傷害受訪者。紀錄片難道沒有類似的守則?
      台灣紀錄片界都熟知井迎兆這位學者,他在1997年的〈紀錄片剪接倫理的省思〉說:「記錄片者是以發掘別人的生活和情境來表達自己的想法,並以這種方法來考驗自己的信念。等於是將外在的世界當作審視自己的一面鏡子,因此,每一次的拍攝都是一種嘗試,都是在短暫時間中個人的看法,因而要達到精確而且負責,將是一種妄想。
      直到2007年的〈當前紀錄片討論的幾點迷思〉,才警覺到:「從人類學、民俗學、社會學、醫學,每一個學門的角度,談到研究第一章就是倫理,絕對不能傷害到你的研究者,或者說是 informant,絕對不能傷害他們的隱私,這是一個研究者先天的責任。」他引述美國人類學協會1971年公布的倫理聲明:「人類學者最重大的責任就是針對他們的研究對象,一旦有利益衝突時,那些研究對象應首先被考慮。人類學者必須盡一切可能去保護被研究者身體、社會、與精神上的福祉並尊重他們的尊嚴與隱私。」然後強調:「倫理是一個比再現更重要的課題」,「紀錄片通常是不付酬勞的,如果再不恪遵研究倫理,弱勢者憑什麼要讓你拍呢?因為我是弱勢所以你要替我發言?因為我是他者所以你要看我的生活?請告訴我一個我應該同意的理由!」以及:「強調『創作』就容易陷入『作者論』的迷思,就會認為『作品』最重要,就會容易把別人的苦難當成創作的素材來。
      然而紀錄片的倫理不是源自於「不付酬勞」,而是源自於受訪者與觀眾對導演(製作群)的信賴,以及感情。

情感、信任與背叛
      紀錄片導演必須保護受訪者,首要的原因是:不可以「背叛」受訪者的感情與信任
     紀錄片導演 Thomas Lennon 獲獎無數,他在一次座談會裡說:「紀錄片的核心並不是作新聞報導,而是把一個人拉入某個世界,一個他們不會進入的世界,讓他們去知道、去關心。」為達此目的,導演必須先獲得受訪者的友誼和信任。然而剪輯時他往往會面臨一個誘惑:「當我想要製作出人們想看的好電影,我的優先考量便不會以保護你為先,而是要盡我所能地說一個有張力的、令人興奮且強大的故事。」屈服於這種誘惑時,往往等同於背叛:「我不會使用『背叛』這個詞,但我得到你的親密信任而做出與之違背的事,便會產生這種感覺。
      另一個著名的紀錄片導演 Joe Berlinger 也說過一段紀錄片界廣為人知的話:「我經常在人們遭遇到重大災難時進入他們的生活。如果角色對調(但願這不會發生),我絕不會容許他們拍攝我的悲劇。要別人答應我我不可能會答應的事,我深知這有多虛偽。」但是,如果對方真的同意了,你首要的回報(責任)就是不要傷害(背叛)他對你的情感和信任——除非,有一種公共利益遠大於你跟他的情感和信任(詳見後文)。
      James Longley 也是著名的紀錄片導演,他說:「你必須與對象站在一起,並試圖把這些主題呈現,為此我不會改變我的位置,否則我不會製作電影了。我不會花這麼多年去製作一部關於某些我不關心的人的電影,或是關於一些我仍未準備好要去保衛的人。」
      這些導演屢屢獲獎,他們的證詞說明一件事:恪守紀錄片倫理不必然會損及紀錄片的品質,甚至還往往會因而激發出創新的理念、技法或風格

紀錄片的倫理:美國業界的高度共識
      學術界有達成高度共識的「學術倫理」,新聞界有共同遵守的規範新聞倫理),紀錄片則長期把專業倫理置於「業界默契」與「個人守則」之間的灰色地帶。
      American University 的  Center for Media and Social Impact 終於在 2009年邀集45位紀錄片導演和製作人,企圖找出「紀錄片倫理」的最大共識(Honest Truths: Documentary Filmmakers on Ethical Challenges in Their Work)。籌辦這個活動的 Pat Aufderheide 在2015年又發表了 "Honest Truths: Looking at a Groundbreaking Ethics Report, Five Years Later",指出紀錄片界高度共識的三個倫理守則:
  1. 尊重你(易受害)的受訪者。保護他們免於被攻擊,別讓他們的處境變得比遇見你之前更悲慘
  2. 尊重你的觀眾。當你告訴他們這些影像是在何處取得與如何取得時,千萬別讓他們被自己信以為真的事實所欺騙。
  3. 尊重你的製作夥伴。貫徹合約內容,即便整個團隊一共只有你自己一人。
      劇情片只需要恪守最後一項守則,因為觀眾都知道劇裡的情節是虛構的。紀錄片不是單純的「創作」,它的形式向觀眾宣告:你即將看到的是真人真事;而你的受訪者有可能是體制與大環境的受害者,如果你的剪輯不當,就會讓他們蒙冤不白地成為社會輿論抨擊的對象(二度傷害)!因此,當紀錄片違背明顯該守的倫理界線時,它可能會激起同業和觀眾的義憤。
      在45年的生涯中執導過三十多部紀錄片的 Gordon Quinn 甚至認為:紀錄片的倫理守則應該比新聞界更嚴格(a different scale)——因為新聞記者跟受訪者的關係很單純,不涉及情感與信任。那麼,當「說出真相」跟「受訪者的意願」牴觸時,怎麼辦?譬如,當受訪者在拍攝過程中突然悔恨一開始時的承諾,不願意繼續拍下去,怎麼辦?他的辦法是:爭取受訪對象的諒解,讓他(她)理解個人的犧牲可以換取多大的公共利益;如果最後他始終無法說服受訪者,還是只好尊重受訪者的意願。
      在另一個案例裡,著名的鄉村歌手兼綜藝節目主持人 Glen Campbell 知道自己罹患愛滋海默症後,答應讓 James Keach 和 Trevor Albert 拍攝他的完整病程。這簡直是千載難逢的機會(從名利或任何角度),導演 James Keach 也坦承「沒有任何鏡頭是我們不想要的。」然而最終他們還是為「呈現事實」畫下兩道不可跨越的紅線:保護 Glen Campbell 的個人尊嚴(雖然他的病情已經惡化到很可能沒能力在乎任何事),並刪除一切會讓  Glen Campbell 家人和子女不願意被公開的鏡頭。
      然而董雪瑩剪接《入戲》時,並沒有「跟演員站在一起」,去紀錄導演葉京的淫威,或者演員們被迫「入戲」時的無奈,或者「資方無限強大,即便簽過合約,也可以任意解聘演員」的黑幕;對比下演員的處境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只能任人宰割。她背叛了演員們的情感和信任,只因為我覺得加上這些戲會影響影片本身的力量,我就是想讓《入戲》是個一短小精悍的拳頭。」為了讓她的作品較有力,她把拳頭對準演員,而不是該被譴責的導演和電影界的生態。對此,我很難諒解!
      事實上違背紀錄片倫理的事件在兩岸三地一再發生。譬如,一部紀錄片用鏡頭和聲音紀錄下年輕夫妻婚姻中的衝突,從相互的埋怨到語言傷害,竭盡所能地在鏡頭下暴露他人的隱私。原本只是一時的情緒性話語,在錄影鏡頭下卻變成彼此永恆的傷害;原已艱難的婚姻,從此變成絕路
      類似情事一再發生,意味著一個事實:我們依舊是比歐美更落伍(更不人道、更不在乎人權、更不懂得民主精義)的社會
      我們似乎從來都沒有從文革與紅衛兵學到一個教訓:一切的殘忍作為,都源自於不願意(或無能)感受他人的痛苦,不願意(或無能)理解自己對他人的傷害!

紀錄片、狗仔隊與劇情片的「楚河漢界」
      紀錄片的倫理不是「剛性」的規範,它有權變的時候;在國外(尤其是美國),通常是以情境倫理(situational ethics)的精神去詮釋和應用。
      紀錄片裡含有大量可能會傷害受訪者的隱私,然而法學界普遍公認: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個人隱私必須做出適度的退讓——然而僅僅只是「適度退讓」,而不是無限上綱的「大義滅親」,或殘忍而泯滅人性的「批私鬥修」。
      拿下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的《大同》,主角是「大破大立」的鐵腕市長耿彥波,他為了把山西省大同市建造為一個觀光城市,恢復她「曾是北魏百年首都」的光榮歷史和文化內涵,以便取代煤礦產業的污染和早已式微的市運。他決心在五年任內拆遷五十萬戶,重新打造新城;這樣的雷厲風行,作風可議且惹起極大的民怨。片中影像與對話都屬於公領域「可受公平之事」,不涉個人隱私;此外,事涉數十萬人的福祉與冤屈,即便耿彥波反對播出片中某些段落,導演在剪輯時也應該權衡公益與當事人(耿彥波)感受,尋找最佳的折衝點,而不是一味捍衛耿彥波的個人感受。
      然而這種權宜也不該被濫用,更不能被當作掩護導演個人私心的藉口。紀錄片《麥收》就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個案。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