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 星期日

受精卵、胚胎、胎兒、嬰兒——關於美國人工流產法案的爭議

      聯合報在十月二日刊出「墮胎爭議不斷  美法院暫緩6周規定」這一則新聞時提到:「美國聯邦法院近日宣布暫緩實施喬治亞州的墮胎法案,由於該法案規定墮胎需要在嬰兒有心跳前(大約是6週)才可墮胎」。
      這個報導中所謂的「嬰兒」和「心跳」(heartbeat),都會被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指責為誤導視聽,違背醫學專業知識。
      這不是無謂的名詞之爭,而是如何避免傷害孕婦與胚胎(注意:不是「胎兒」)的重大問題。
      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的理事長對媒體指出:喬治亞州通過的這一條「墮胎」法案嚴重違背醫學界的專業知識:(1)該專業組織不承認懷孕滿六週的嬰兒有「心跳」,而只承認胚胎內有一個局部的細胞組織會因為電的訊號而抖動(flutter),然而該組織還不具有「器官」的雛形或功能,因而不可以被稱為「心臟」;(2)懷孕未滿八週的子宮內生命體在醫學上被稱為「胚胎」(embryo),而非「胎兒」(fetus),更不是台灣媒體所謂的「嬰兒」(baby),因此該法案不適合被稱為「胎兒心跳法案」(fetal heartbeat bills),英國「衛報」則責任真諦將它正名為「六週人工流產禁令」(six-week abortion ban);(3)對於許多婦女而言,他們是在懷孕滿八週至九週以後才能確定自己已懷孕,因此該法案等於實質上禁止她們墮胎——即便該次懷孕是因為被強暴,或者亂倫,或者未來的胎兒可能會有嚴重先天性疾病的高度風險。

受精卵、胚胎、胎兒、嬰兒
      「生命」是一個非常含糊壟統的概念,卵子是個「有機體」,若不受孕就會被母體自然地排出,不會有人質疑這個過程有道德疑慮。
      「受精卵」有機會發展成嬰兒,但是它不必然會成功,它也不必然有知覺,或者有宗教團體所謂的「靈魂」——假如人類有靈魂或自覺,我們不知道那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而且,沒有人精確地知道卵子在哪一天受精,因此醫學界所謂的「懷孕週數」都是從上一次月經的起始日算起。本文也一律用這個定義計算懷孕周數。
      就算受精成功,還是有很高比例無法順利發展成,送子鳥生殖中心轉述國家地理頻道(NGC)的「子宮內日記」這個節目內的資訊,說:「50% 以上的受精卵無法發育成熟,且在懷孕期的前三週就會自動流產。」而長庚大學生命科學學系的周成功教授則說:「大約有百分之20到30的孕婦在懷孕20週內會有流血的情況,其中一半可能來自「自發性流產」。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自發性流產是由於胚胎發育的異常所致。」——然而胎兒若未滿 20 週就離開母體,其存活率近乎零!
      胚胎滿八週才會被稱為「胎兒」,因為這時候各種器官雖然都還沒成熟,但是細胞分化已經大致上完成,各種器官大致上略具雛形。因此,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的理事長才會說胚胎滿六週時儀器聽到的是母親子宮內某一部分組織(即「卵黃囊」,yolk sac)「抖動」的聲音,而不是「心音」——從滿六週之後,還要再 4~6 週的時間才會有一個被稱為「心臟」的器官。
      從第七週或第八週開始,才能觀察到胚胎的任何活動跡象,在這之前它幾乎就只是母親子宮內的一個組織,附屬於母體,而看不出任何獨立的活動跡象。然而早期的活動比較像是無意識的肢體抽搐,約莫十週之後才有打嗝的動作,十二週左右才有打哈欠的動作。睡與醒的日夜活動模態大約在 20~22 週時開始出現。至於大腦的意識何時開始,似乎尚無明確的研究報告。(這一段的參考文獻在此
      因此,把滿六週的胚胎稱為「嬰兒」,是極為嚴重的混淆視聽。

人工流產的爭議
      人權團體往往把人工流產視為母親身體權的一部分,一定會有讀者覺得這樣的主張太過度強調母親的身體權而忽略胎兒的生命權。
      而積極推動該「六週人工流產禁令」的基督教團體總是說,不管孩子是強暴所生、亂倫懷孕,或者有重大疾病,或者母親無法扶養,都應該交給慈善團體扶養,而不是人工流產。
      問題是,公立與慈善團體的孤兒院不見得真的能好好照顧這些棄嬰——台灣社會尤其如此。因此,假如母親在胚胎尚未發育成胎兒之前決定人工流產,以免產出一個終生受苦、備嘗折磨的孩子,這樣的決定不必然是自私的。
      因此,這個法案其實至少要分成兩個性質差異甚大的問題來討論:(A)在受精卵尚未發育成胎兒之前(細胞分化尚未完成,有些器官尚不具備雛形),是不是該讓母親來決定要不要人工流產?(B)在受精卵已經發育成胎兒之後(已滿八週,細胞分化大致完成,主樣器官已具雛形),是不是該讓母親來決定要不要人工流產?
      然而在聯合報(以及其他國內媒體)的報導中,卻誤把問題(A)到導成問題(B),這當然是極其嚴重的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