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來我沮喪到等效於「非典型憂鬱症」,除了家人之外誰也不想見,不想知道台灣社會的事,不想評論台灣社會的事。螢火之光,只能照亮自己,照亮家人,不足以照亮黑夜籠罩的大地。
一位法學界的朋友來信,說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參考我的一篇文章,審定一件涉及「教授掛名論文之學術倫理」的案件。剛收到這信時,絲毫影響不了我長年的沮喪。幾天下來,終於覺得:也許還是可以偶而講一點大是大非,為台灣社會點亮一點微光。
底下闡述劍橋大學醫學院的共同作者規範,把內蘊的道理講更透徹點,讓關心是非的人參考。
一、共同作者的責任——劍橋的規範
劍橋大學醫學院的官網上有一份文件「Code of Practice on Authorship」(共同作者行為規範),該文件宣告:
「In accepting authorship, each researcher takes on responsibilities, they affirm that:
在接受論文掛名時,每一個研究者都同時承受相關責任,他們確認:
• they have read the final manuscript;
他們已經讀過論文的最後版本(彭註:通常是論文投稿後會被要求修改數次,最後版本指的應該是最後被接受而準備要印刷出版的那一個版本)
• they are prepared to defend at least their component of the work and preferably the entire manuscript against criticism, for example by giving a short oral presentation;
他們已經準備好要為自己所貢獻的部分辯護(彭註:通常指提出相關證據與有效論證),而且寧可為整篇論文辯護,譬如以口頭簡短地簡報。
• they are prepared to sign a document (for example as required by a journal) recognising these obligations.」
他們已經準備好要簽署一份文件,承諾這些責任(譬如依照期刊論文所要求的格式)。
二、細論上文
上述文件實際上對共同作者的責任規範只有前兩項,最後一項表示願意簽署文件來表示自己知道且願意承擔相關責任。
第一項要求表示共同作者介入研究的深度,以及對研究的整體構想了解的深度,讓他有能力閱讀完稿,且對完稿提出異議;並且其他共同作者也承認他確實有此資格和能力。
第二項要求實質上是把「共同作者必須要有實質貢獻」的意思加以具體化為「有能力為自己所貢獻的部分提出證據與論證過程來辯護,甚至有能力為整篇論文的任何一部分提出證據與論證過程來辯護。」
這兩項要求加起來,就把過去籠統規範的「substaintial contribution」給具體化,並且明確表示:只有那些了解整個研究構想,且有能力至少為其中部分(重要)貢獻提供有效證據與論證的人,才有資格擔任共同作者。其他型態的貢獻,包括為計畫募款、出資、提供必要的儀器設備、材料、癌細胞或幹細胞等「要人」、「友人」、「師長」,以及跑田野收集資料、經常熬夜做實驗的「研究生、助理、技術員」等「有苦勞而沒有功勞」人,只能列在「感謝詞」(acknowledgement),而沒有資格擔任共同作者。
三、指導教授不該掛名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範,指導教授在以下情形中沒資格掛名為共同作者:
(1)給學生一個題目和方向,告訴他該問題的爭論重點以及最待突破的方向,而沒有提供任何如何突破的構想或具體方向,只在學生完成論文後加以刪改、調整論文結構、潤飾文稿者,沒有資格掛名共同作者。因為,這只是盡指導教授之本分,而沒有任何符合前述文件所規範之「substaintial contributions」——沒有任何重要突破是因為他所提供的證據 and/or 論述而完成的,因此他既不是該貢獻無可推諉的辯護者,也不是該貢獻的最佳辯護者(雖然他或許因為讀過整篇論文而具有辯護的能力,也只符合上述文件的第一要件,並且形式上符合上述文件第二項的形式要件,但是不符合上述文件第二項的實質要件)。
(2)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實驗設備、研究環境、相關研究資訊與研究題目的建議(這些也還是指導教授的基本責任,且已經從其學校薪水或國科會計畫支付,此外實驗設備與材料還有一部分經費是間接由學生所繳的昂貴學費負擔),但是未實質參與具突破性貢獻之研究構想的指導教授,沒有資格掛名共同作者。
四、指導教授(或其他教授)應該掛名的情形
指導教授吻合以下情形中之一種或多種時,應該掛名為共同作者,且負起上述文件中之責任:
(1)提出研究構想與架構,指認(identify)研究目標與期望之貢獻,提出突破的可能策略,因而具有 substaintial contributions。
或者(or,不是 and)
(2)尊重學生自己規劃好的研究題目、目標、方向與策略,是前提供必要之提醒,讓學生知道研該研究方向下去可能會有的最佳共貢獻與潛在風險(以上還是指導教授的基本責任,且已經由校方薪資支付,而校方所提供之薪資部分源自學生所繳之昂貴學費);並於某些關鍵時刻在討論中提供可能的突破建議,且因而果然造成突破(這才是 substaintial contributions),則有資格掛名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等。
(3)學生在碩文計劃書口試時由口試委員指出重大缺失並提供有利之建議,因而使研究成果品質大幅改善;或者針對研究瓶頸向系上(或校外)老師請教,而獲得如何突破瓶頸的關鍵構想。有以上情形者,應將該口試老師或系上(或校外)老師列名為共同作者,或者至少在文末致謝詞(acknowledgement)具體陳述其貢獻。
五、校內常設性之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
有鑑於台灣各大學經常有學閥欺壓新進教師,以及教師欺壓研究生之事件,台灣各大學應主動設立常態性之「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接受檢舉與申訴,以維護學術之清譽,師生之權益,以及防範證據不足之謠言或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