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是形式上的公意,不必然代表正義——它有時候是外來政權假借民意遂行獨裁的工具,有時候是資本壟斷集團假借民意遂行剝削的工具,有時候只不過是集體的意識形態而已(雖然有時候它確實是吻合多數人或絕大多數人的良知)。
理念如果與個人的良知無關就不值錢,如果與個人的良知緊密結合,放下理念的同時也等於背叛了自己的良知。
個人的良知也不必然代表正義,因為人的「良知」也有可能是被洗腦的結果。因此,理念與「良知」必須一再接受自己和他人的批判與檢視。
但是,當你說出「法律高於個人理念」時,你要當心。因為,當一個人放棄良知的判斷而服從法律時,他有可能陷入跟Adolf Eichmann(納粹軍官,猶太大屠殺的關鍵執行者之一)一樣的邪惡罪行——就像 Adolf Eichmann 在法庭上一再強調的「我只是忠於我的職責」。
如果毫無條件地認定「在法律之前一定要放棄個人理念(與良知)」,這等於是在否定法國大革命、甘地、金恩博士,甚至一不小心就步上 Adolf Eichmann 的後塵。
當法律與個人良知衝突時,正是一個人必須最審慎地思索的時候,沒有現成的必然法則可以遵循。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以免濫權。但這不表示公務員必須在法律面前放下良知的判斷。當法律違背正義時,他應該辭職;當法律違背他的良知時,他必須考慮辭職,或者重新檢視自己的良知是否有犯錯的可能。
社運份子不能輕易地在法律面前放下自己的良知,也不可以未經徹底的自我批判與相互檢視就認定自己的良知高於法律。當他很清楚地認定既有法律確實違背正義時,他必須服從自己的良知,而不是法律。
社運份子的存在,就是要催促既有體制往既定方向加速前進,或者調轉方向,甚至逆轉方向。因此,社運分子的良知經常踩在法律邊緣,甚至違背法律。也因為這個緣故,他必須比一般守法的人更加審慎、認真地隨時檢視自己的良知,以避免自己的良知犯下錯誤。
但是,一個人(尤其是社運分子)所能有的最佳判斷,是經過徹底自我批判的良知(雖然還是有犯錯的機會),而不是法律。因此,在經過最審慎的自我批判與檢視之後,如果他的良知跟法律牴觸,他必須選擇退出社運圈,或者服從良知,挑戰法律(就像甘地與金恩博士)。
當一個人宣布「個人理念不能凌駕法律」時,要麼他的理念不值錢(與良知無關,或者未經徹底的自我批判與檢視),要麼他已經沒有資格說自己是社運分子。
我們必須謹記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在 The Life of the Mind 裡的警語:「很可悲的事實是,那些犯下邪惡罪行的人,絕大多數都是從來不曾決定自己要為善或為惡。」(The sad truth is that most evil is done by people who never make up their minds to be good or ev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