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人類共有的基督教遺產

        在歐陸,基督宗教(天主教與新教)的神學、哲學與文學深刻地影響了俗世的哲學、文學,人性論、人生哲學,乃至於社會科學與社會發展願景,教會內的思想與教會外的思想盤根錯節地共生,有共同的根部與枝葉,難以分割。因此,如果完全不去理解基督宗教有關的人文精神,就很難理解歐陸文化的精髓。
        然而,台灣的基督徒與俗世的文青往往互不往來,很多教會外的文青對基督宗教或者陌生,或者排斥,這是非常可惜的事。而台灣的基督徒也往往只讀聖經,不去涉獵歐陸精粹的人文精神,這同樣地是非常可惜的事。

        其實基督宗教的神學、哲學與文學都是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不分教派、有神論與無神論),其中的人性論、認識論、與人生哲學都可以對有神論者與無神論者提供非常深刻而豐富的啟發。反之,歐陸教會外的人文精神核心往往是在跟教會作深層的對話,有助於當代的基督徒豐富他的精神層面和對於靈性的堅信。
        如果能暫時擱置有神論與無神論的差異,教會內外的人也都可以在前述寬廣的課題上有很深刻的共識,和彼此的啟發、對話。
        可惜的是,如果過分被信仰的表面形式所阻隔,不但教會內外的人恐怕很難溝通,甚至連一家人都可能會因為對宗教信仰的差異而起對立與衝突。

一、教會內外難分難解的共同遺產
        基督宗教的遺產會變成歐陸有神論者與無神論者共同的遺產,是好幾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很可能是舊約聖經與相關的神學、哲學、文學為人的生命意義和價值提供了極其神聖、莊嚴、偉大而深刻的信念(信仰)與啟發,同時也為人類的軟弱、卑劣與自我矛盾提供了很深刻的解釋,因而使得啟蒙運動之後(有神論與無神論)的歐陸菁英照樣會一再地去思索、討論聖經所啟發的人性觀與人生哲學。

二、基督宗教人性論的核心
        《舊約 •創世紀》裡說,上帝造了亞當,然後朝他鼻孔裡吹氣,使他分享了神的聖靈,並且讓他掌管神所造的一切。這個「故事」把人看成跟神的神聖性有了密切的關聯,賦予人一個「追求神聖、超越的價值」的立論基礎。(創世紀 1:1~1:31)
        後來,中世紀著名的神學家聖阿奎納(Saint Thomas Aquinas1225– 1274)進一步闡釋:因為人具有上帝的形象,所以他具有精神性的靈魂、智性(intellect)以及自由意志(free will),使得他可以直接認識上帝以及愛上帝——這是其他一切動物所遠遠不能及的。(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I, q. 93, art. 7-8)
        在前述基礎上,聖阿奎納進一步聲稱:人是自己的主人,他獨立而自主地存在(self- existent),並且是自己一切行為的主導根源。自由意志與這種自主性使他成為一個具有獨特「位格(person)」的『人』。(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I—II, 1, Prologue)
        聖阿奎納的主張或許不容易被教會外的人直接接受,但是這些主張卻對康德的道德哲學與「哲學人類學」有深刻的啟發,並且通過康德哲學而影響了西方俗世的哲學、倫理學、法哲學,乃至於政治與社會思想。

三、康德哲學人性論的核心
        康德的第二個絕對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是最常被後世引用的:「不論是面對自己或他人,對待人性(humanity)時都只能把它視為是目的,而不可以僅僅把它當作是一種手段。」
        我不懂德文,但是常常會懷疑上面那一段引言裡的「人性(humanity)」說不定原本應該被翻譯成「位格(person)」。因為,根據學者的研究,康德建立起第二個絕對律令的基礎,跟聖阿奎納的主張若合符節。
        根據當代學者的解讀,康德所以認為人性具有第二個絕對律令中無可比擬的尊嚴與崇高價值,是因為人擁有並能體現為以下幾種潛在的能力 :(1)人性有能力理解外部世界,並且對它進行抽象的思維與論證,(2)人性具有追求完美的能力(there are in humanity capacities for greater perfection which form part of nature's purpose for humanity in our person.);(3)人性有能力(power)為自己設定目標(ends);(4)人性具有遵照理性的絕對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而審慎地行為的傾向與能力,因而能夠設定長期、與感官無關的目標,抗拒當下的誘惑;(5)人性有能力遵照理性的絕對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而行為的傾向與能力,即使面臨懲罰、痛苦與獎賞的誘惑也不改其志。(Thomas E. Hill, Jr., 1980, “Humanity as an End in Itself,” Ethics, Vol. 91, No. 1, pp. 84-99.)
        其實,只要你相信自由意志與人的自主性(「位格(person)」的兩大特質),幾乎就可以推論出上述五項攸關康德道德哲學的核心。
        譬如,在布魯格(Walter Brugger)編的哲學辭典裡,「person」(中文翻譯「位格」)是「具有精神性的個體,且具有其他個體所不能共有之特質」。「人以位格的形式出現於可見的世界」,「位格的本質特性是精神的自我意識及相應的自我設計能力,卻不必然在此時此刻已具足自我意識或進行自我設計;因此,母胎中的嬰兒已經是位格。」「位格之高於其他一切事物,尤在於他能自由地抉擇自己的路徑,不受任何種或類的本質規律所束縛。」「由於位格的特殊尊嚴,所以絕不可視人如物,不可以把人當作僅僅只是達到目標的手段或工具」。這簡直就是中世紀神學和康德道德哲學的綜合(會通)。
        因此,康德道德哲學的核心跟中世紀的神學簡直只有一紙之隔,不拘形式的人絕對可以跨過兩者表面上的形式而互通聲息。

四、有神論、無神論、不可知論
        從表面上看起來,康德的道德哲學完全是建立在「人的理性與意志的自主性(autonomy of the will)」這兩個基礎上,跟中世紀的神學或宗教信仰都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有些基督教徒(或神職人員)會堅稱康德是「無神論者」,並且對康德哲學很排斥。
        其實,康德應該是屬於「不可知論」或「存而不論」:既不肯定神的存在,也不否定神的存在,對神的存在與否「存而不論」。這絕對不等於無神論。
        譬如,他曾說過:「在解釋大自然的安排以及變化時,求助於神這位萬物的作者(神),這無異於徹底承認一個人已經到了他哲學的盡頭,因為他已經被迫假定了一個他自己完全一無所知的概念,卻只為了理解他親眼所見的東西是有可能存在的。」(Immanuel Kant, 1956,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translated by L. W. Beck,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 page 138.)

五、基督教文化遺產與
        我基本上同意康德的主張:我對上帝沒有完整地認知的能力,因此不適合把上帝作為道德或個人抉擇的基礎,而企圖在不論及上帝(將神的存在「存而不論」)的情況下建立起自己能信服的人性論和各種抉擇。
        同樣地,既然我已將神的存在「存而不論」,就不會去駁斥基督徒的信仰,也不會去駁斥無神論者的信仰。
        也因為是懷著這樣的態度,所以我才有辦法不領洗,卻還是很認真地讀聖經,思索基督宗教帶給我的一些啟發,以及歐陸小說、哲學、電影、美術、彫刻裡較深刻的人性意涵。
        如果我不曾以這樣的態度和位置去接觸歐陸的精粹文化(high culture),我將無法解讀康德、托爾斯泰、杜斯妥也夫斯機、昆德拉、瑞典作家拉格維斯特(Par Lagerkvist,1891-1974),也無法看懂達文西與荷蘭畫家林布蘭(Rembrandt van Rijn,1606—1669)。如果沒有這些基礎,恐怕我也很難領略巴哈和貝多芬的音樂。

結語
        未來,這個網誌將秉持第五節的態度與立場,對神的存在「存而不論」,在尊重基督徒信仰而不去褒貶與評論的前提下,談一些我從聖經與基督教文化遺產裡所得到的感動和啟發。
        希望這不會引起基督徒的不快,也希望讀者理解到這個網誌理的論述與基督教的信仰毫無關係。